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81983********,四川省興文縣人,初中文化,農村居民,現住興文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興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9日被興文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興文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3月5日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2月的一天,容留吸毒人員崔某某某、梁某某、劉某甲在其位于興文縣**鎮(zhèn)**街**號房屋內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又容留崔某某、劉某甲在其位于興文縣**鎮(zhèn)**街**號房屋內吸食毒品冰毒。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劉某甲、崔某某各吸食毒品兩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有關書證、物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波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劉某某科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文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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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曾學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押于興文縣看守所;
2.本案訴訟卷宗兩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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