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大檢刑檢二部刑訴〔2019〕272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726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住址:遼寧省盤錦市大洼區(qū)**號**單元**室,無犯罪前科。于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盤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盤錦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7月10日被盤錦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盤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盤錦市大洼區(qū)**號樓**單元**室自己家中客廳、臥室內,先后共計二十五次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所吸食的冰毒由王某某出資、劉某某聯系購買,吸毒工具由劉某某提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人王某某證言;微信轉賬、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多次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麗娜
檢 察 員: 龐 毅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在盤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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