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立檢公訴刑訴〔2019〕392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19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海城市**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址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qū)**路**號**單元**層**,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鞍山市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立山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立山分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9時8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乘坐出租車途經鞍山市立山區(qū)靈山檢查站時,遇立山分局巡特警大隊民警孫某某、楊某某等在執(zhí)行三級勤務例行檢查,被告人劉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拒不下車接受檢查,對民警進行謾罵,被告人劉某某阻擋孫某某等民警對徐某某進行檢查,不配合民警執(zhí)行勤務,并用拳毆打民警孫某某前胸三下、用手打民警孫某某面部一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警官證復印件、制作說明、刑事制裁證明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楊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立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景慧
代理檢察員:??相??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在其住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