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檢一部刑訴〔2020〕183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7199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暫住常熟市**街道**村**號(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莊**戶)。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為蘇U9****面包車行駛至常熟市莫城街道平橋路和G524國道路口附近時,遇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服裝城中隊民警管某某帶領警輔繆某某等人設卡檢查。劉某某拒不配合,沖卡逃跑,后又在掉頭逃跑的過程中不顧警輔繆某某的阻攔,撞擊車牌號為蘇EY****、蘇E1****的小型轎車,并致警輔繆某某手部擦傷、兩輛轎車損壞。
經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車牌號為蘇EY****的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人民幣2550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下午,主動至常熟市公安局莫城中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已對被害人曹某某、沈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人民警察證、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等書證;
2.證人管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繆某某、曹某某、沈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常熟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及制作的執(zhí)法儀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雪生
檢察官助理:王萌?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及調取的錄像光盤2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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