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一部刑訴〔2020〕385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6231979********,滿族,高中文化,**經理,群眾,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派出所管內,現住吉林省長春市高新區(qū)**小區(qū)**棟**單**室。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5月1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時17分,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吉A0****號白色一汽牌小型轎車,沿長春市朝陽區(qū)衛(wèi)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艷春小學門前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9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詳細信息、戶口本復印件、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現場檢測報告、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長)公(交)鑒(理化)字[2019]583號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志丹?
檢察官助理??柳林?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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