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灤檢刑檢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6281962********,滿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現(xiàn)住隆化縣**鎮(zhèn)**村**溝**號。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3時30分左右,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南苑鄉(xiāng)分鐘寺家里飲酒后,駕駛冀HA****黃色奇瑞牌小型轎車經京承高速、地方道行駛至承德市張承高速灤平縣紅旗收費站處,于2020年3月26日1時40分許被承德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在對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其測試數值為116.9mg/100ml,后經承德市第一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02mg/100ml,屬于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灤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秀林
(院?。?/span>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此頁無正文)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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