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95********,漢族,大專文化,個體,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街道**小區(qū)**棟**房,住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小區(qū)**座**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皖L9****號小型客車,沿銅山新區(qū)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海河路路口左轉彎時,與環(huán)衛(wèi)工人牛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某某受傷,車輛及道路隔離護欄損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驗,被告人劉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3.3mg/100ml血。??
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牛某某部分經濟損失及徐州**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牛某某、顧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李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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