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5021990********,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住翠屏區(qū)**路**家具城**樓。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日,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由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00時19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川Q*****小型轎車由宜賓市翠屏區(qū)戎州橋方向經(jīng)濱江路往翠柏大道行駛,行駛至濱江路潼關碼頭路段時,與道路中心隔離欄相碰撞,造成車輛及道路中心隔離欄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被告人劉某某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送檢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94.89mg/100mL。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已賠償公共設施8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周敏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電話157600702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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