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檢一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3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為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小區(qū)**棟**室。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再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4月8日被該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xiàn)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明知其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酒后駕駛皖NC****號北京牌黃色小型越野客車,搭載李某某行駛至六安市葉集區(qū)史河路與觀山路交叉口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l00ml。
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5.現(xiàn)場查獲、提取血樣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群
檢察官助理:顧方瑞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91270****;
2.本案卷宗共壹冊(含訊問視頻光盤壹張、現(xiàn)場查獲、提取血樣視頻光盤壹張、電子卷宗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和《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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