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平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921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前進南路煤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戶籍地。2008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qū)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14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qū)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20年4月24日因未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平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以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平羅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平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寧B****8號“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平羅縣紅崖子工業(yè)園區(qū)“星期吧”酒吧門口處倒車時,與停駛的陳某某駕駛的粵S****M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經(jīng)寧夏一路平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3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已和陳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以實際履行,陳某某對劉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3.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兩個月十五天,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麗萍
檢察官助理:哈??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彛娫挘?520266****)。
2、偵查卷壹冊、光盤壹張、《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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