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中檢檢一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524196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現?。簝让晒虐蛷┠谞柺袨趵刂衅?/span>**鎮(zhèn)**路**街坊**棟**排**號,個體。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烏拉特中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烏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內蒙古烏拉特中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時00分,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烏拉特中旗**鎮(zhèn)**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鎮(zhèn)**路**酒店門前附近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單顯示被告人劉某某酒精含量為244mg/100ml,2020年04月07號經巴彥淖爾市金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某人體血液乙醇含量為280.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查獲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海榮
書記員:張澤帆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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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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