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19〕18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3198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湖南安**制藥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及現住長沙市雨花區(qū)**街道**路**段**號**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劉某某在萬芙路新怡園飯店吃飯時飲酒,次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牌號為湘******的小型轎車從水電八局出發(fā),經芙蓉路上二環(huán)線,沿東二環(huán)由南往北行駛至樹木嶺立交橋時,與正在此處施工的被害人張某丙、王某乙發(fā)生碰撞,導致兩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在湖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經檢驗,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97.6毫克/100毫升。
經雨花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丙、王某乙不承擔責任。
經鑒定,被害人張某丙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張某丙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丙、王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甲的證言;5.血醇檢驗報告、傷情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6.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禮強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聯系方式177****0507)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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