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莒南檢一部刑訴〔2021〕4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4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山東省莒南縣人,務工,住莒南縣道**鎮(zhèn)**村**號。于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莒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未按照規(guī)定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駛至**路**村十字路口時,與前方順行的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劉某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莒南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案發(fā)時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3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2020年11月27日,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劉某某和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0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現場圖;司法鑒定意見書;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議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當從重處罰;其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莒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褚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住家中(聯系電話:15954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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