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97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2526198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務工,住浙江省縉云縣**鄉(xiāng)**村**號。2020年4月2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寧??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寧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飲酒后駕駛浙B3****小型轎車沿寧??h桃源街道科園北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泉水社區(qū)門口時,與社區(qū)防疫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185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cè)诵畔⒉樵?、機動車信息查詢、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
2、證人范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5、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抽取血樣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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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邵增輝
檢察官助理?葛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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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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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h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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