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元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21996********,漢族,群眾,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某,住**鎮(zhèn)**村**路**號,個體,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元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南因派出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2時許,劉某某駕駛小型機動車號牌為冀A*****行駛至元某某北橋處,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元氏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依法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5.8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呼氣檢測單等;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5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海輝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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