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山檢一部刑訴〔2021〕6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無錫市錫山區(qū)東港鎮(zhèn)**路口**(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泗洪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與他人共同飲酒后,于同日20時許,駕駛懸掛號牌為蘇N5****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無錫市錫山區(qū)東港鎮(zhèn)黃土塘路創(chuàng)業(yè)路路口時,被民警臨檢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錫山大隊制作的刑事攝影照片;
2.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錫山大隊制作或收集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無錫高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錫山大隊制作或收集的抽血錄像、查獲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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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宇力
檢察官助理??高一萌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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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跓o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路口**;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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