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8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128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縣**鄉(xiāng)**村**組,住戶籍所在地,2017年2月9日因酒后駕駛被新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7年4月17日因賭博被新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9月17日被新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新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湘M*****號牌小型汽車,在新田縣龍泉鎮(zhèn)石馬路皇庭酒店旁路段倒車時,與鄭某某所駕駛的湘M*****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民警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儀測試,檢測結果為酒精含量分別為154/100ml和164/100ml。經(jīng)委托永州大正司法鑒定所對其血液乙醇含量鑒定,鑒定結果為159.08mg/100ml。
經(jīng)新田縣公安局交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鄭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湘M*****號牌小型汽車照片;2.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3.永州大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7.訊問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建華
檢察官助理:黃桂萍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在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偵查卷宗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