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崇檢刑一刑訴〔2020〕53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412231988********,漢族,小學肄業(yè),打工,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苑**幢**室(戶籍地為安徽省渦陽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皖ST****小型普通客車,途徑本市崇川區(qū)長泰路榮盛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逆向行駛,所駕車右前部與金某某所駕蘇F1****小型轎車左前部碰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5.6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賠償金某某17000元并獲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損評估報告、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康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處理,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麗
檢察官助理:李優(yōu)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住處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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