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110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6198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北京市,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京F****7的小型越野客車,由本市豐臺區(qū)京鐵家園小區(qū)行駛至豐臺區(qū)青塔西路灼熱冰點KTV。經檢測,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1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涉案車輛照片、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呼吸式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身份信息查詢;2.證人證言:證人孔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證人孔某某、李某甲的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6.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監(jiān)控錄像;7.其他證明材料:破案報告、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憶南
檢察官助理?程曉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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