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東檢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23******4715,滿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村**號,現(xiàn)住鞍山市鐵東區(qū)解放東路**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其間,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9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9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5月30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1時37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遼C9****號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鞍山市鐵東區(qū)解放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大公堡小區(qū)路段時,因其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將其帶至鞍山市中心醫(yī)院采集血液并送檢,經(jīng)海城市正骨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劉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海城市正骨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簫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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