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后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8011979********,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館館長,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街**巷**棟**號,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苑**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8日杭錦后旗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錦后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時50分,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超速駕駛蒙K8****號小型轎車(乘車人馮某某)由北向南行駛至杭錦后旗陜壩鎮(zhèn)河酒路東潤華庭路口時,與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駕駛的蒙L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為蒙L****掛的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劉某某、馮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劉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78.35mg乙醇。劉某某系醉酒駕駛。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馮某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馮某某和李某某,得到被害人馮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體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偉如實供述,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二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錦后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白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苑**號樓**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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