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日東檢一部刑訴〔2020〕65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102196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日照市**局工作人員,住日照市東港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魯L0****號牌小型轎車,沿日照市東港區(qū)興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關(guān)南路路口向北右轉(zhuǎn)彎時,逆行駛?cè)雽ο蜍嚨?,與在對向車道停車等候交通信號燈的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魯L1****號牌輕型廂式貨車相撞,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1.6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1.犯罪事實證據(jù):(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采取強制措施等相關(guān)文書、戶籍證明、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情況說明等書證;(2)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證人王茂軍的證言;(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抓獲經(jīng)過;(4)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侵犯了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湫袨橛|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璇
檢察官助理:袁萌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日照市東港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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