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澧檢刑刑訴〔2019〕23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縣,身份證號碼:430723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澧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簡化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時0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湘******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古城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澧縣**路段時,被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案件揭發(fā)經過、人口信息登記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西清、劉欽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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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1378668****);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冊;
3、《量刑建議書》;
4、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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