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市中檢公訴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6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住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9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19年8月27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劉某某認識了出售假幣的鐘某某(另案處理)和羅某某(另案處理),劉某某與對方協商購買假幣并確定每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幣交易價格為人民幣12元。后付某某(另案處理)、鐘某某等人前后多次赴資陽市與劉某某商談或進行假幣交易。2018年8月16日,劉某某安排姚某某(另案處理)與付某某、鐘某某等人在資陽“蓮花”加油站,按約進行了總額為25萬元的假幣交易。2018年8月25日7時許,付某某和鐘某某駕駛川L*****白色“比亞迪”牌商務車按約再次前往資陽市與劉某某進行交易,在樂山市市中區(qū)樂青路(通江)高速路口被民警擋獲,民警從川L*****車內搜查出總金額為36萬元的疑似假人民幣,經鑒定該疑似假人民幣為假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購買偽造的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購買假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曉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樂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光盤1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