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20〕50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121990********,漢族,高中文化,臨沂市河東區(qū)人,無業(yè),住臨沂市河東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詐騙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聯系,提供人員戶籍信息及照片,花費1000余元,通過制作假證人員偽造戶主姓名為劉某的居民戶口簿一本以及其和顏某甲的結婚證一本。
二、詐騙罪
2020年6月11日至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沒有能力的情況下,虛構能夠幫助顏某乙安排正式工作的理由,騙取顏某乙現金共計81750元,用于自身消費、購買彩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辨認筆錄;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顏某乙的陳述;證人顏某甲、潘某某、趙某等人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犯數罪,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廣棟
檢察官助理:劉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押臨沂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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