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摩托車載客的便利,將有嫖娼需求的乘客介紹給賣淫女賣淫,從中收取嫖客翻倍的載客路費(20元至30元不等)、賣淫女的介紹費(每名嫖客現金或微信支付50元至100元不等),經查實被告人劉某某給陳某某介紹過4名嫖客,給陳某乙介紹過1名嫖客。在介紹賣淫期間,被告人劉某某還以每晚50元的價格收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的嫌疑人“老唐”的現金共計約300元,為其介紹、容留賣淫的婦女賣淫“望風”。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對介紹賣淫行為及收取的提成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謀取非法利益,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記生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大亞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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