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二部刑訴〔2020〕61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3198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忠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渝******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路由西往東行駛于路右往左第二車道,至晉江市**鎮(zhèn)**路**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未發(fā)現(xiàn)右前側被害人張某某駕駛******號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最右車道,致貨車右前角在路口碰刮電動自行車后部,后貨車碾壓被害人張某某,造成被害人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向交警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晉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符合合并失血性休克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張某某家屬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肇事車輛的照片;
2.書證: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報告、投案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向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晉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晉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美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一冊、光盤一張
3.證人名單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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