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30196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東縣,住**鎮(zhèn)**街**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經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4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冀BS****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掛號掛車沿蛇劉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石門至荒佃莊高速引線(昌黎縣朱各莊鎮(zhèn)里各莊村路段),與前方被害人張某甲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尾部相撞,造成張某甲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F(xiàn)雙方就民事部分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劉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尸體處理通知書、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昌黎縣靖安鎮(zhèn)張各莊村證明、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證人鄭某某、張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昌黎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病理學檢驗鑒定書、血液酒精濃度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其他材料戶籍信息、無犯罪證明、抓獲經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賠償憑證、諒解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無前科,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銳軍
檢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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