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南檢一部刑訴〔2020〕196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4199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從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儀隴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四川省南部縣**小區(qū)**期**街**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南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9月9日被南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害人肖某某,男,歿年56歲。
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52歲。
????本案由南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川R7****號輕型廂式貨車由南部縣黃金鎮(zhèn)至南部縣城方向行駛,行至南部縣南部至流馬鎮(zhèn)1公里+122米路段時,與被害人肖某某駕駛的川R4****號二輪摩托車(后座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李某某二人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主動拔打120醫(yī)療機構電話并在現場配合搶救傷者,同時委托副駕駛的王某某拔打公安機關報警電話。
經南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肖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劇烈的鈍性機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劇烈的鈍性機械性暴力作用致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親屬向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平
檢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南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單頁材料四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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