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船檢一部刑訴〔2020〕36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831987********,漢族,??莆幕?,吉林**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營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6時30分許,在吉林市船營區(qū)駕駛吉B****8號“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吉長北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公里處時,將環(huán)衛(wèi)工人金某某撞倒,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聯(lián)系120急救并報警,被害人金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20年9?月3日,經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新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提起及抓捕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照片、駕駛證照片、駕駛證情況、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交強險保單、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信息詳細信息、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鑒定委托書、酒精測試、鑒定委托書、領取車輛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解剖尸體通知書、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證明、網上對比工作記錄、暫不具備收押條件情況說明書等;
2.證人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系自首。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成月
檢察官助理:張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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