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紅檢二部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0404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赤峰市**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現住赤峰市紅山區(qū)**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蒙D8****號小型轎車沿G306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赤峰市紅山區(qū)文鐘鎮(zhèn)黑溝門村委會門前時,與由東向西正在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傷,后王某甲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經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甲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劉某某已經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前科說明書、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單、劉某某駕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蒙D8****號小型轎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調解書、調解記錄、收條、諒解書、王某甲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明、火化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安機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王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赤峰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汽車事故鑒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車體痕跡勘驗筆錄、車檢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曉燕
檢察官助理:龐靜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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