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莫索灣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莫索灣墾檢刑檢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4223197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塔城地區(qū)沙灣縣,住沙灣縣**小區(qū)**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新G*****號紅色“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第八師石河子市一四七團天北賓館門前路口處左轉彎時,因違章左轉越過道路雙實線行駛,與對向行駛至此路口處的由被害人申某甲駕駛的新C*****號白色“江西五十鈴”牌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申某甲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申某甲系交通事故中強大鈍物作用于頭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及時報警并在現場等待事故處置,且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3萬元喪葬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證實此案系2020年4月18日由被告人劉某某電話報案至莫索灣交警大隊。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案發(fā)時系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案發(fā)后在現場等待,且對事故發(fā)生經過供認不諱。
4.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事故時駕駛的車輛是其準駕車型,在檢驗有效期內,車輛所有人為沙灣縣**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被害人申某甲事故時駕駛的車輛為其準駕車型,在檢驗有效期內,車輛所有人為申某甲。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行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莫索灣大隊處罰款200元。
7.第八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申某甲系交通事故中強大鈍物作用于頭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8.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被害人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mg/100ml。
9.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事故時駕駛的車輛車體前側左部與被害人申某甲駕駛的車輛車體前側左部碰撞接觸,被害人申某甲事故時駕駛車輛瞬間車輛速度為96?km/h。
10.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證實事故現場為省道S204線147團天北賓館門前路口處,有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交通標志,路中心有黃色雙實線。
11.證人申某乙、魏某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4月18日13時40分左右,申某乙、魏某某接到電話后得知,被害人申某甲駕駛車輛,在一四七團天北賓館門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到達現場后申某甲已經受傷,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1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4月18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新G05989號“上汽”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一四七團天北賓館門前路口處,違章左轉行駛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迎面駛來的皮卡車發(fā)生碰撞,其駕駛的車輛左前側撞到對方車輛的左前側,造成交通事故。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且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判處,如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莫索灣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萍娟
檢察官助理:高曉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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