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菏牡檢公刑訴〔2018〕102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6196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19時5分許,駕駛魯******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菏澤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日東高速入口處時,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新日牌電動自行相撞,造成張某某死亡。劉某某肇事后撥打122,且留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證明等;2.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牡丹區(qū)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所作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等;4.證人張某某等人證言;5.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等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靳玉玲
檢察員陳 敏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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