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381991********,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溪縣**街道**村**號。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18年9月25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坪地街道**路**號旁邊空地,盜竊廣東***有限公司電纜132斤,涉案電線價格鑒定為人民幣34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檢查筆錄、情況說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肖某某的認罪供述;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肖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前次服刑期滿后,五年內(nèi)再犯罪,屬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曉然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肖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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