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檢刑訴〔2020〕24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2219890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信豐縣,住信豐縣嘉定鎮(zhèn)桃江御景*棟*室。因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經(jīng)信豐縣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0日被信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2219930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信豐縣,住信豐縣安西鎮(zhèn)龍水村**組。因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經(jīng)信豐縣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0日被信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信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黃某某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貳次,公安機關于2020年7月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自2019?年以來,向被告人黃某某,涉案人員李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等人收買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約80余張。每套資料包括銀行卡及密碼,綁定的手機卡,卡主人身份證照片,部分卡配有U?盾等。劉某某收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后,以更高的價格出售給上線,?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某某經(jīng)劉某某教唆,按照劉某某的要求向鄒某某等人收買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約21張,然后以更高的價格轉賣給劉某某,謀取非法利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微信轉帳記錄圖等;2.證人黃某某、肖某某等人證言;3.檢視筆錄;4.辨認筆錄;5.同案人李某某、袁某某供述;6.被告人劉某某、黃某某供述及辯解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黃某某收購、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翌雋
(院?。?/span>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羈押于信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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