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黃檢一部刑訴〔2020〕118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74********,漢族,初中文化,原“**”船負責人,戶籍及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城外**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65********,漢族,初中文化,原“**”船駕駛員,戶籍及居住地在江蘇省新沂市**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1271969********,漢族,初中文化,原“**”船船員,戶籍在安徽省明光市**路**號**單元**室,住安徽省明光市**路**號**棟**室。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2日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受人雇傭,分別擔任“**”船負責人、駕駛員、船員。2019年9月11日,按照雇主的安排,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等人駕駛“**”船至長江上海段浦東機場附近水域,在無相關(guān)運貨手續(xù)的情況下,明知來源非法,仍從海船上過駁成品油116.471公噸,后眾人駕船往長江上游行駛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jīng)檢測、鑒定、核算,涉案成品油符合車用柴油(V)中5、0、-10號的相關(guān)指標要求,共計價值人民幣816,461.71元,在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繳稅款為人民幣296,021.3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三名被告人駕船至長江上海段浦東機場附近水域,從海船過駁成品油的事實。
2.?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相關(guān)照片,證實涉案船只及其內(nèi)載成品油的扣押情況。
3.?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品質(zhì)證書、重量證書、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上海浦江海關(guān)出具的應繳稅款核算證明書,證實涉案成品油的品質(zhì)、重量、價格及在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應繳稅款。
4.?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工作情況說明,證實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
5.?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三名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及相互指認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某、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戴文京
檢察官助理??劉浩正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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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閆某某、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帯?/span>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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