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903********0611,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個體,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住**街道**路**號。曾因盜竊,于2004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罰款二百元。現(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轉取保候審;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921********8013,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個體,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住**街道**路**號**幢**室。曾因謊報案情,于2011年6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F(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轉取保候審;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以及10月5日至18日,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在二人共同經(jīng)營的本區(qū)**街道**大道**號**棋牌室內,糾集賭博人員張某某、應某某、余某某等人以“筒寶”形式賭博,從中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3000余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在**棋牌室內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賬本1本;2.書證: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余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合伙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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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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