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區(qū)某街道某村某房內,自己坐莊,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圍投注,每月共開出11到12期。2018年6月起,被告人鄭某某幫助劉某某一起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圍投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判處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歸
附:
1.被告人劉某某、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依法扣押的記錄本等物品(詳見扣押清單),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兩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