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宣檢刑訴〔2019〕18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5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鄉(xiāng)**村**組**號,住宣某某**鎮(zhèn)**路**號**棟**室。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7年3月17日被宣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因吸毒于2008年被宣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戒毒三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宣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宣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51974********,苗族,高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鄉(xiāng)**街**號,住宣某某**鎮(zhèn)**號樓**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51971********,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鄉(xiāng)**村**組**號,住宣某某**鎮(zhèn)**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228251972********,漢族,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鄉(xiāng)**村**組,住宣某某**鎮(zhèn)**街。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4年3月3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8251987********,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鄉(xiāng)**村**組**號,住宣某某**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8251968********,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鎮(zhèn)**街**號,住宣某某**鎮(zhèn)**街**號。因為賭博提供條件,2005年3月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罰款15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51972********,苗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路**號,住恩施市**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7年7月1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825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戶籍所在地宣某某**鎮(zhèn)**路**號,住宣某某**鎮(zhèn)**號樓。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06年1月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行政罰款5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7年7月1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等涉嫌開設賭場罪,分別于2019年9月10日和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9年9月10日和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退回宣某某公安局補充偵查1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5年9月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何某某、賴某某等人在宣某某城內開設賭場,并“抽水”漁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劉某某在宣某某**鎮(zhèn)**路**號原縣紡織品公司宿舍樓二單元102室開設賭場,組織他人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水漁利。期間,被告人何某某經劉某某邀約入伙開設賭場,劉某某給其分紅。開設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2.4萬元,其中劉某某2萬元,何某某0.4萬元。
2.2018年初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劉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另案處理)、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等人在宣某某**鎮(zhèn)**路**小區(qū)**棟**室開設賭場,組織他人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并抽水漁利。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楊某甲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劉某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給其發(fā)放工資。期間,被告人魏某某、熊某某(另案處理)、楊某乙(另案處理)先后在賭場給劉某某及參賭人員放碼借貸,從中牟利。開設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9.3萬元,其中劉某某6萬元、王某某0.1萬元、賴某某1萬元、李某某1萬元、裴某某0.5萬元、魏某某0.7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別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2日、10月14日和10月18日主動到宣某某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麻將機、鞋盒、撲克牌、監(jiān)控探頭、POS機等物證;2.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賬單資料照片復印件、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發(fā)票等書證;3.周某某、吳某某、滿某某、文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4.宣某某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5.被告人劉某某、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楊某甲、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楊某甲、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楊某甲、魏某某開設賭場,從中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某、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楊某甲、魏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賴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是主犯;被告人楊某甲、魏文化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宣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賴某某(聯系電話1558755****)、李某某(聯系電話1867244****)、何某某(聯系電話1311288****)、裴某某(聯系電話1887214****)、王某某(聯系電話1323544****)魏某某(聯系電話1887213****),楊某甲(聯系電話1867224****)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隨案移送鞋盒4個、撲克牌14牌、監(jiān)控探頭1個、紙片1張、POS機1臺。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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