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城縣院二部刑訴〔2019〕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321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住**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大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綽號徒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111986********,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住**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大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受魯某某(曾用名魯某甲,綽號大某、已起訴)指使,在大城縣**鎮(zhèn)**村馬某某(曾用名馬某甲、在逃)經(jīng)營的兆賀屠宰場,給待宰生豬1500余頭打含有腎上腺素等成分的針劑,后給生豬注水,使生豬增重。被告人劉某某獲取利益17000余元、被告人薛某某獲取利益18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同案犯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張某某、彭某某、田某某等的證言;
4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5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等;
6物流信息、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信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在生產(chǎn)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國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薛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九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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