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刑訴〔2019〕17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31992********,黎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住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號。2008年10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1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31985********,黎族,小學肄業(yè)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住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組**號。2011年8月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1日被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左右,陳某某提出要和被告人劉某某購買毒品海洛因,由于劉某某手上沒有毒品,便和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得知王某某可以搞到毒品后便答應(yīng)陳某某的要求,并要求陳某某先把錢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到王某某的手機上。9月16日,陳某某把1500元人民幣通過微信(微信昵稱:發(fā)某某)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賬給王某某(微信昵稱:唯某某)。之后,陳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給劉某某(微信昵稱:今某某)300元人民幣的好處費。9月16日晚7時許,王某某在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城三角路一處小賣部通過微信掃碼的方式和看店的梁某某(微信昵稱:濤某某)換取1500元人民幣的現(xiàn)金,拿到現(xiàn)金后王某某去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zhèn)山榮村購買了毒品。9月16日晚上10時許,王某某在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城三角路附近把15小包毒品交給劉某某。9月17日早上6時許,劉某某從家里駕駛摩托車來到樂東黎族自治縣**鎮(zhèn)**酒店**房間,劉某某到**房間后便聯(lián)系陳某某過來拿毒品。劉某某與陳某某在**酒店**房間交易毒品過程中被民警當場抓獲,并從陳某某身上搜出3小包塑料吸管毒品、一部直板VIVO手機和一輛無車牌號的鈴木王摩托車。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zhèn)嘎嘎酒吧被民警抓獲,并從其身上繳獲一部OPPO手機。
經(jīng)海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瓊公(理化)鑒字【2019】665號理化檢驗報告鑒定:該3小包毒品可疑物均檢出海洛因成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可疑物3小包、一部黑色OPPO直板手機、一部直板VIVO手機、一輛沒有牌照的紅色鈴木王摩托車;?
2.書證:(1)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表、(2)?抓獲經(jīng)過、(3)呈請控制下交付報告書、(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搜查筆錄、(5)提取筆錄、(6)手機通話清單、(7)稱量筆錄、稱量照片、取樣筆錄、取樣照片、?(8)檢定證書、(9)(2008)五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10)(2011)樂刑初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書、(11)鑒定意見通知書;?
3.證人陳某某、梁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4.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瓊公(理化)鑒字【2019】665號理化檢驗報告;
6.本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黃瑞
檢察官助理:杜寒凡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樂東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本案涉案財物的二部手機隨案移送,一輛摩托車現(xiàn)存放于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利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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