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一部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3********,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3年7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6********,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8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路**小區(qū)**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被崇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張熊貓,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相互伙同,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2月4日晚、2月7日晚、2月19日晚,組織裝載機、貨車在崇州市羊馬鎮(zhèn)嘉裕公司P10項目已打圍工地盜挖砂石,共盜挖砂石159車、3815.3立方米,銷贓獲利419600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參與盜挖砂石涉案金額為419600元,被告人余某某參與盜挖砂石涉案金額為335200元。經鑒定,被盜挖的砂石系礦產資源。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上繳違法所得共計419600元;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及高某某親屬執(zhí)行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共上繳罰款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行政執(zhí)法材料、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違法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均認罪認罰。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高某某自動投案后在檢察環(huán)節(jié)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輝剛
檢察官助理:馮海英
2020年9月4日
??????????????????????????????????????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羈押于溫江區(qū)看守所(因疫情防控,從大邑縣看守所轉入溫江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劉某乙、張某某、余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以及《起訴書》《換押證》等文書材料。
3.公安機關扣押的贓款移送法院處理。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