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326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h**鄉(xiāng)**村**隊**號。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50122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經商,住廣西省南寧市**區(qū)**城**棟**單元**3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現已審查終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劉某某為非法獲利,經與微信昵稱“豬豬”聯絡,在明知他人將其火幣賬號、支付寶賬戶用于“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同意有償提供其賬戶。同年6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廣東清遠市一賓館將其火幣賬號及手機號15277******注冊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浩哥”等人,并配合進行資金轉賬,從中非法獲利50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為非法獲利,在潘某某(另案處理)的指示下,購買手機卡注冊支付寶賬號、辦理銀行卡并開通手機銀行。次日,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將其賬號用于非法犯罪活動,將自己賬號提供用于資金轉賬,從中非法獲利500元。
經查證,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某提供的賬戶均被用于周轉從被害人金某某處詐騙的錢款,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35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某名下15277******支付寶賬號于2020年6月3日轉賬資金流水及被告人梁某某名下網銀賬號于2020年6月4日轉賬資金流水均達百萬元以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提取筆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前科資料、人口信息等;
2.證人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陳述;
5.視聽資料: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對上述被告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聯系電話:17776******)現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換押證1份;
3.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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