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45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辦事處**村**號,現(xiàn)住該址。因涉嫌犯有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任丘公安局市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任丘公安局市監(jiān)視居住。
劉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該址。因涉嫌犯有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分別在王某某(另案處理)和吳某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下,與張某某(另案處理)、竇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結(jié)伙在云南國境附近偷越國境赴緬甸,后李某某、劉某某偷越國境回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航班信息說明、到案經(jīng)過、任丘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查詢、入所體檢表等;2、證人證言:王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李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與他人結(jié)伙偷越國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衛(wèi)華
??????????????????????????檢察官助理:韓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