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公訴刑訴〔2019〕12號
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96********,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排**號,現住北辰區(qū)**鎮(zhèn)**街**號樓**號,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97********,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現住地天津市北辰區(qū)**街**園**號樓**門**號,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蘇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61994********,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街**胡同**號,現住天津市北辰區(qū)**街**里**號樓**門**號,于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蘇童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于同年10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至11月12日。因事實不清,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審查。同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北辰區(qū)京津公路**KTV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胡某某、陳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動手打架。后劉某某通過電話糾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糾集同在**KTV內唱歌的被告人蘇童、劉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對胡某某、陳某某進行毆打,期間劉某某使用一把金屬質扳手將胡某某頭部打傷。經鑒定,胡某某頭部瘢痕、右側第8肋骨骨折、胸背部軟組織挫傷,均為輕微傷;陳某某右腕鉤骨撕脫骨折、右手軟組織挫傷、頭皮挫傷,均為輕微傷。現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2.被扣押物品等物證;3.書證;4.證人梁某等證言;5.被害人陳述;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蘇童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號樓**,1802008****)
朱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天津市北辰區(qū)**村**街**號樓**門**,1800213****)
蘇童羈押在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光盤18張、補充材料
3.量刑建議書3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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