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1346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928197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新田縣**鎮(zhèn)**村**。2015年6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7月23日因盜竊被東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122198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新田縣**鎮(zhèn)**村**。2013年4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3年11月26日釋放;2015年6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5年9月8日釋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二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劉某某(另案處理)到東莞市東城街道萬達金街時尚女皇店,趁被害人黃某甲不注意之機,盜走2件裙子(價值約58元)后逃離現(xiàn)場。
2、2019年3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劉某某(另案處理)再次到東莞市東城街道萬達金街時尚女皇店,趁被害人黃某甲不注意之機,盜走72件T恤(價值約2069元)后逃離現(xiàn)場。
3、2019年7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某(另案處理)到東莞市東城街道星河城二樓夏娃的誘惑店鋪,趁被害人吳某某即店員不注意之機,盜走3件衣服(價值約10094元)后逃離現(xiàn)場。
4、2019年7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東莞市東城街道旗峰路52號百果園,趁被害人黃某乙不注意之機,盜走2袋甜蜜蜜冬棗(價值約119.16元)后逃離現(xiàn)場。劉某甲將冬棗放在現(xiàn)場附近一輛車底后再次回到店鋪時被當場抓獲并報警。后繳回被盜的2袋冬棗。2019年7月23日因盜竊被東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5日。
5、2019年12月18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在東莞市東城街道海雅百貨一樓對出的服裝特賣場,趁被害人付某某不注意之機,盜走9件衣服(價值2925.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隨后,當天11時許,劉某甲、朱某某二人返回海雅百貨后門處的哥倫比亞服裝店特賣場,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之機,盜走2件外套(價值2110.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后劉某甲二人行至東莞市莞城街道戙船澳一巷一出租屋門前被民警抓獲,當場扣押被盜的衣服共11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被害人黃某甲等人的陳述,被盜的衣服等物證,扣押清單、進貨單等書證,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六個月到九個月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八個月到十一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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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魏葉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朱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六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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