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刑訴〔2020〕47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98********,漢族,初中文化,進城務工人員,住安徽省長豐縣**小區(qū)**幢**室**鄉(xiāng)**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肥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84********,漢族,小學肄業(yè),電工,住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2010年12月23日因盜竊罪被肥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肥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為盜竊電動車,二人多次預謀并到位于肥東縣**鎮(zhèn)鎮(zhèn)的普洛斯物流園進行踩點。2020年4月13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通過朱某某踩點的情況將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肥東縣**鎮(zhèn)鎮(zhèn)普洛斯物流園停車棚內的一輛藍色如意馬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后低價出售給廢品收購站,非法獲利600元。
經肥東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的如意馬牌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2140元。被盜電動三輪車由肥東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于2020年5月20日返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到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丁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李
檢察官助理:程燦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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