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922198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鎮(zhèn)江市新區(qū)**花園**幢**室(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922198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華庭**幢**室(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濱??h**鎮(zhèn)**村**組**號)。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 年5月12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歐尚嗨點KTV,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某發(fā)生口角,被人勸阻。后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在歐尚超市停車場,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被害人張某某,致張某某腰部L3、L4右側橫突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105000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診斷報告單、抓獲經(jīng)過、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2.證人趙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由鎮(zhèn)江市公安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輝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劉某某聯(lián)系方式:1385298****;姜某某聯(lián)系方式:18351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委托調(diào)查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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