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222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暫住南通市開發(fā)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廣東省始興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4508211992********,瑤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暫住南通市開發(fā)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廣西平南縣**鄉(xiāng)**村**屯**號)。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27日被該局解除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間,該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經(jīng)補充偵查,于2020年9月21日將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12月間,鐘某某(另案處理)從他人處取得“東方財富”虛假投資平臺代理權后與被告人劉某某合謀,由被告人劉某某招募被告人凌某某等人作為平臺話務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lián)系客戶,虛構有技術人員指導、保證賺錢等理由,誘騙客戶投資“東方財富”虛假投資平臺,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5830元。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凌某某明知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將詐騙犯罪所得取現(xiàn)。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等人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lián)系被害人朱某某,以有“大師”指導肯定賺錢為由取得朱某某信任,于2018年12月20日、21日先后二次誘騙朱某某在“東方財富”虛假投資平臺上投資共計人民幣3330元。?
2.2018年12月,被害人張某某從其同學朱某某處得知“東方財富”投資平臺有“大師”指導肯定賺錢,并添加了對方微信,2018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先后三次誘騙張某某在“東方財富”虛假投資平臺上投資共計人民幣2500元。
被告人凌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等人已賠償被害人朱某某、張某某損失,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廣東省始興縣公安局**派出所、廣西平南縣公安局**派出所分別出具的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朱某某、張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認等筆錄;
5.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通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湯鶴新
檢察官助理:劉艷會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凌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暫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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