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姑檢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9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為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組,無業(yè)。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7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為河南省固始縣**鎮(zhèn)**村**組**號,無業(yè)。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分別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經補充偵查完畢,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江某某(另案處理)先后
伙同高某某(另案處理)、侯某某(另案處理)、崔某某(另案處理)在本市南莊基京滬高速路附近小樹林、青花路金星村、九圖村等地開設賭場,組織多人進行麻將牌“筒子二八”賭博活動。其中,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賭場內望風、開車接送賭客,劉某某參與的場次約65場,共計獲利約人民幣13000元。
2016年7、8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江某某(另案處理)伙同高某某(另案處理)在本市南莊基京滬高速路附近小樹林、九圖村等地開設賭場,組織多人進行麻將牌“筒子二八”賭博活動。其中,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5?月在賭場內收莊風,任某某參與的場次約100場,共計獲利約人民幣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
扣押清單等;
1.??證人江某某、丁某某、侯某某、彭某某、姚某某、楊
某某、寧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1.??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提取筆錄、人身檢查筆
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均系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在共同開設賭場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參與開設賭場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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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璽
檢察員:胡舒瓊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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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現(xiàn)均被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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